| 依照胡適於四十六年(1957)六月四日在紐約所預立之遺囑第四條,其在紐約之藏書及其他文稿文件,全部贈送國立台灣大學。但他四十七年就任中研院院長後,原存紐約的書籍、文稿都帶來台灣,就放在南港住宅內。他去世後,其住宅改為紀念館,並組有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所以王世杰院長於五十一年十二月間,函託胡適遺囑執行人陳雪屏商承台灣大學錢思亮校長,於五十二年一月九日以秘字0094號函復同意所有原在胡適故居之圖書、遺稿及其他遺物,均留置在紀念館。嗣將胡適遺囑第四條所載書籍、文稿等件的權利、所有權及利益,都轉給中研院,供紀念館陳列之用,於五十二年五月八日在轉讓証明書上簽字。又照上項遺囑第五條,胡夫人江冬秀女士為遺產受益人。胡夫人也於五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在遺產轉移同意書上簽字。至此,胡適住宅內的一切遺著、書籍文物,盡歸「胡適紀念館」的法律手續,均已完成。 紀念館成立前,中研院又在管理委員會之外組織一業務單位「胡故院長遺著整理委員會」,聘毛子水、屈萬里、陳槃、黃彰健、嚴耕望、徐高阮、胡頌平、藍乾章等為編輯委員,於五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第一次會議(共開八次會),宣告正式成立,分別負責整理其遺著;並在該次會議中決議:「關於遺著經本會整理後出版的版稅,統歸胡夫人所有。」經報奉王世杰院長同意,於五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開立「轉讓証明書」。至此,紀念館所有胡適遺著、遺稿之著作權,均由中研院轉讓於胡江冬秀夫人,即所有遺著版權的利益,依照遺囑仍歸胡夫人所有。中研院於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55)臺平字第12244號函內政部查照,又於同月二十六日以(55)臺平字第12261號函達內政部出版事業管理處。今後如發現有侵害胡適著作版權情事,胡夫人江冬秀女士在紀念館協助下,有權處理之。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胡夫人病逝,所有版權的利益,即由其哲嗣胡祖望繼承之。胡祖望於六十五年十一月八日,書立「著作權贈與證明書」:
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胡祖望又親書「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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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授權書,經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辦事處於DEC 31 1985簽發(美服)74 No.B456號証明確經胡祖望簽字屬實。為求慎重起見,胡祖望復於七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再申六十五年讓與之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辦事處於FEB 24 1986簽發(美服)75 No.B631號簽證「著作權受讓證明書」]。八十四年三月三日,胡祖望又重申「授權書」,經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於MAR 03 1995(84)No. A40號簽證,並恐有遺漏再讓與一切著作權。 儘管如此,仍發生紀念館與遠東圖書公司為著作權事纏訟了十年。 民國四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胡適經由梁實秋的介紹,與遠東圖書公司締訂「著作物出版權讓受契約」,將所著之《胡適文存》1~4集及《胡適論學近著》二書提供給遠東圖書公司出版,契約未定明出版年限及版數,亦未言及著作權問題;胡適又於四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與遠東簽訂「出版權授受契約」,將所著《胡適文選》、《四十自述》、《什麼是文學》、《國語文法概論》、《治學方法論》等五書之出版權授與遠東公司,在契約第一條載明「發行貳拾年」,著作權則與遠東共有。胡適去世後,由其夫人、再由其公子胡祖望繼承。胡祖望於六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將胡適之一切著作權全部贈與紀念館﹔七十年九月十六日,遠東圖書公司與胡祖望重簽「出版權及發行權授受契約」:明訂著作物之著作權歸胡祖望所有,出版權及發行權歸遠東圖書公司所有。根據舊著作權法,胡適過世後三十年的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胡適著作就是公產,任何人只要花心力編輯、重組,都可印行﹝新法規定,著作權人過世五十年才視為公產﹞。因此,遠流公司經由紀念館主任王志維授權印行《胡適文選》等書時,於民國七十五年和遠東圖書公司為著作權事打起了官司。 七十五年三月二十日,遠東公司所委任之律師武忠森以法函字第3580號函請中研院代查下列事項:「(1)胡適紀念館是否為該院組織法以內之附屬機構?(2)該館會計是否獨立?(3)該館是否依法登記之文教財團法人?(4)王志維君是否曾經銓敘之公務人員?」時筆者適奉調兼任總辦事處秘書主任,乃於四月二日請編審周天健擬復,其要點為﹕「二、本院胡適紀念館係經院務會議通過成立。其有關業務,由本院總辦事處予以必要之協助。三、原詢第(3)節,請逕向主管機關查詢。四、王志維君曾經銓敘合格。」所述皆係實情,而第二點係強調館與院的密切關係,或可有助於訴訟之進行﹔經送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高去尋核會後,即送總幹事韓忠謨核稿。四月三日,筆者奉韓忠謨面囑必須改稿,他不同意第二點所述之事實,堅令要將院與館劃清界限,以免捲入訟案。筆者力爭無效,只得遵照其口述之意另行擬稿,原文為:
韓忠謨於四月四日判行,四月七日以(75)台秘字第040706號函發文。結果在初審時紀念館及遠流公司敗訴,原因之一可能為:紀念館非中研院組織內之附屬機構,不具備當事人能力及權利能力。吳大猷院長看到判決書中中研院答復之公文,至感不滿,特召筆者至院長室,詢問為何如此作復?筆者說明總幹事韓忠謨之態度如此,他是我的上司,我不能不服從﹔即調出原卷,將原擬及奉命改擬之兩稿呈閱。他看到確係韓忠謨未經呈閱即核判發出,筆者並無過失,且木已成舟,即使對韓有所責難,亦與事無補,遂不了了之。其後遠流公司印行《胡適的日記》(手稿本)時,吳院長特主動親為作序,代表中研院表示支持之意。七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呂實強繼高去尋為紀念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時,吳院長親自到館監交,可見他對紀念館重視之一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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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胡適遺作及各種資料之整理、編印工作,紀念館成立之初,在管理委員會下所設之「胡故院長遺著整理委員會」,以後由於各委員年事日高,或老成凋謝,此項工作遂無形中停頓,誠屬可惜。我將此意面報吳院長,他說:「整理胡先生的檔案,既沒有人,也沒有錢,如何進行?」我於是向近史所張玉法所長求救,可否從五年計畫尚未進用的名額中彈性撥出兩個,協助紀念館整理資料?此於所方並無損失,而且名額不夠還可向院方爭取。緣當時五年計畫實施未久,各所名額相當寬鬆。張所長慨允支持。如此一來,人和錢的問題都可獲得解決。及呂實強接任主任委員後,他也認為此項工作不宜任其長期陷於停頓狀態,乃積極籌思進行,在七十六年二月十九日所主持之紀念館管理委員會第六十九次會議中提出討論,決議增聘研究人員,從事資料之整理、編纂與研究工作。本案經提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所舉行之第十三屆評議會第一次會議討論後,再由呂實強簽報吳院長,吳院長於七十七年九月八日批示:
根據此項批示,近史所進用之萬麗鵑、史語所進用之趙潤海,分於七十八年十月及七十九年一月到館工作。這時,紀念館才有了專任編撰人員。 (註7)黃國鐘編著《胡適著作與世紀之爭》,台北市,海國法律事務所,民國76年3月10初版。對全案始末有詳細的記載。 |